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要求,依据《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和西宁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精神,改革科技成果评价制度,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再组织科技成果鉴定,逐步建立依托科技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托事业单位或社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是推进简政放权的需要,是为了建立面向市场的科技成果评价新机制,充分发挥行业评审专家和专业机构在科技成果管理中的作用。
第三条 bet36备用是西宁地区的科技成果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评价机构的委托
第四条 评价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委托的具有科技成果评价服务业务能力,接受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事业单位或社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针对西宁科技市场发育现状,改革初期,委托西宁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第三方专业机构,后期逐步过渡到通过遴选择优授权社会化第三方专业机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评价机构的业务指导。
(二)负责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审核科技成果的评价。
(四)负责推荐省级成果、申报省级科技成果奖励。
(五)负责西宁市科学技术成果证书的颁发等工作。
第六条 评价机构职责:
(一)接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受理西宁地区计划科技项目、自选科技项目的科技成果评价申请,提供科学、客观、公正的科技成果评价服务。
(三)负责提供科技成果发布、成果转化等相关延伸服务。
(四)负责采集、推荐各领域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技术需求信息和科技成果统计分析、成果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 评价、登记内容
第七条 科技成果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一般包括: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成果和软科学成果。
第八条 科技成果评价是指按照委托者的要求,由评价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和相关专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科技成果进行审查与辨别,对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社会价值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对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做评价。
第九条 科技成果登记是科技成果主要的确认形式,是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交易以及确定有关科技计划的主要依据。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全年受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科技成果信息交流。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科技成果评价可由成果使用方、完成者或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作为委托方提出。对符合评价范围的,按照评价程序开展评价工作;对不符合评价范围的,不得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评价程序:
(一)委托方向评价机构提出成果评价需求。
(二)评价机构收到被评价成果材料后,审查评价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判断评价委托方提出的评价要求能否实现;资料审查通过的,组织完成科技成果评价;资料审查不通过,由评价机构通知委托方进行修改,如委托方不修改则视为自动放弃科技成果评价。
(三)聘请专家组成评价委员会。专家组由7或9名专家组成,其中同行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为经济、财务或管理专家。确定成果评价负责人,由其选聘熟悉被评价科技成果行业领域的专家分别担任评价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两人。
(四)专家评价。每位专家独立提出评价意见,评价负责人综合归纳每位专家的评价意见,形成评价结论,并提请专家组讨论通过后签字,实行专家终身负责制;未通过的科技成果评价项目将不再受理。
第六章 评价、登记要求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科技部关于《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和青海省科技厅关于《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青科发办〔2017〕167号)执行。
第十三条 遴选评价专家应具备副高以上,有良好的科研信用和职业道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较强的判断能力,熟悉被评价内容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遵循公正、公平的评价原则,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其工作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信誉制度的制约。
第十四条 对符合科技成果评价要求的材料,及时确定科技成果评价方式、时间及地点,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科技成果评价;对不符合评价要求的材料,退回被评价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科技成果评价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项目下达文件、项目合同书、工作总结、技术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知识产权相关证书、发表论文等相关证明附件材料。
第十五条 对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的需经评价机构审查,并报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按以下条件予以登记,并经公示30天后,对无异议的科技成果,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颁发《西宁市科学技术成果证书》。对市级优秀科技成果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遴选推荐上报青海省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科技成果登记程序:评价机构审核、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公示、发证和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登记的完整资料主要包括:科技成果登记表、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书、工作总结、技术报告、科技查新报告、项目下达文件、项目合同书、经济效益分析报告以及相关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知识产权相关证书、发表论文、用户意见、市本级财务审计或财务检查报告等附件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市级后补助项目被评价单位,应在成果评价会后30天内,按专家组提出的修改意见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材料,并提交评价委托方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成果登记。
第十八条 对其他项目来源的科技成果登记,按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于次年1月15日前,将科技成果评价项目汇总表及科技成果登记完整资料上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存档,并于3月底完成西宁市科学技术成果统计分析报告上报。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在组织科技成果评价过程中,免收评价服务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被评价单位提供的评审费及其它费用;聘请评价专家等其他费用由被评价单位按规定据实支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下放科技成果评价权是加快科技体制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接受委托的评价机构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其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明确职责,精心组织,做到权责一致,切实提高工作效能,推进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确保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三条 确保职责到位。评价机构要明确责任人,严格按照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登记要求和程序,做好科技成果评价、登记日常工作,提高履职能力,按照市档案、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做好科技成果建档、归档和科技成果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强化审核监督。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及局系统相关工作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防止在科技成果评价、登记服务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现象;对在科技成果评价、登记工作中发生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规违纪现象,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事宜由西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15日。